摘要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非属同一法律制度,基于二者之请求权如何行使,立法对此尚付阙如,司法裁判观点也多有不一。民法与社会法的法理根基虽然迥异,于损害填补的机能上二者亦有其交错,因此在工伤职工权利行使的路径安排上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民法与社会法的顺畅衔接。具言之,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法》,在必要时允许工伤保险待遇先行给付,再由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求偿,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功能,更全面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