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规范在刑法学上的基础性地位一直没有落实,这根源于新康德主义的自上而下向度。要克服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价值独断主义和规范认知主义,就必须在生成论和主体间性哲学之上重建行为规范观。新行为规范观至少包含以下要义:行为规范是生成的,应消除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区分所隐含的误区;行为规范是独立的,不应以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否定其独立性;行为规范是先在的,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事实上先在于制裁规范,这为科学评判违法性意识学说提供了理论依据;行为规范是完整的,不仅具有行为指向,也具有后果指向,因而是犯罪论(定罪论)和刑罚论(量刑论)的共同基础。行为规范感知论的意义应予重视,它自然导向行为规范的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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