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几种不同理论方案,可以概括为沿用现有法律体系保护和设立新型数据权利保护两种思路。文章综合评析几种代表性方案发现,企业数据权利化保护是可行的。设立企业数据财产权具有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保护范围广、保护门槛低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数据垄断、权利属性不明确等困境。文章提出了解决困境的理想方案,即以企业数据可以成为独立权利客体作为立论基础,将企业数据分类为基础数据和衍生数据。基础数据兼具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宜采取行为规制方式;衍生数据仅具财产属性,可确立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明确该新型权利并非具有绝对性,受到使用范围、主体资格、义务承担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