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学者们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文章试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作以评述,明确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新的内涵,界定了公款、公物、有价证券三个犯罪对象的范围,以期进一步深化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研究,为刑法理论工作者提供有借鉴价值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