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是美国宪法规定的,针对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文官特定违法行为进行政治性审判的权力。通过梳理制宪会议辩论中的弹劾权问题,分析汉密尔顿在《联邦论》中对弹劾权宪法条款的辩护,以及考察弹劾权在美国早期的实践可知,美国宪法对弹劾程序和弹劾对象的规定十分模糊,实践中逐渐分化形成的行政弹劾和司法弹劾存在无成功先例、启动难等潜在的制度困境,这使得弹劾难以成为美国人民反抗公权力的最终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