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教育部网站公布的38所“985”大学的章程为考察对象,对大学章程中的修订条款进行编码和分析.章程是大学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性组织文件.章程的修订关乎章程的持续效力,也是章程自我更新的手段.本文主张,大学章程需要明确章程修订启动的主体、条件和程序,而且其制度设计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稳定性原则.章程的修订条款不宜放在附则中,应以专章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