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立法体制中最具特色的一种立法权力。经济特区立法权在不同的改革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当前,特区立法一度普遍显现出“边际效益递减”,创新力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深圳、厦门、珠海等经济特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本文以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发展历程为例,总结特区立法权当前在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里面临的困境,尝试提出充分发挥珠海特区立法变通权功能的建议,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