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扩张是现阶段刑法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抽象危险犯的核心是抽象的危险,以不同立场判断抽象的危险,会得出不同结论。关于其判断标准,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二者的对立,归根到底在于是采取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抽象危险犯中危险,是法律的推定,关于其判断标准,应以形式说为主、以实质说为辅,以形式判断为原则、以实质判断为例外,即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构成犯罪,但被告人若有充足的合乎情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具有危险性则可予以推翻。

  •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