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是判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只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每一个要件,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文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分析,指出了该案判决的四点错误:在行为选择上,忽略了购买枪支的重行为而着眼于持有枪支的轻行为,违背了"从一重处"原则;在对象判断上,弃具有法律效力的《枪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于不顾,反而选用没有法律效力的两个文件为标准,违反了《立法法》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客体方面,没有具体证明客体受到了侵犯,而是一种臆测;罪过方面,没有具体落实犯罪故意的内容,而是把认识部分事实当成是明知,且又把这种残缺的"明知"等同为故意,省略了对意志因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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