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洗钱罪的量刑存在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洗钱罪系统内量刑失衡、与上游犯罪量刑失衡、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失衡,核心原因在于洗钱罪量刑规则缺乏系统性、犯罪情节认定标准不明确、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不协调。为实现洗钱罪量刑均衡,应全面把握犯罪情节,准确适用自首、坦白、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评价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解决“唯数额论”对洗钱罪量刑失衡造成的影响。洗钱罪系赃物犯罪体系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洗钱罪的量刑应当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实现洗钱罪与其他赃物犯罪的量刑均衡。依据法益恢复理论,对主观上积极认罪悔罪,客观上退赃退赔的洗钱行为人,可以在法定刑幅度范围以下量刑,实现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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