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你好:我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北京市某公司,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1日,公司与我协商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日期补签至2019年3月1日。我最近离职时,要求公司向我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被拒绝。请问,我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是否会被支持?查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