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关注焦点】本案涉及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以及商标侵权比对的问题。商标最本质的功能是识别功能,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依据亦是该标识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进行商标侵权判定时,需要进行商品类别和商标的比对,确定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还要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因素,确定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