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因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纯客观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责问题的解决,则应根据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等要件的认定。在遵循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应结合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作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因标准。双重筛选的条件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吸取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成分而建立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不应采用没有主观罪过仍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严格责任原则,而应采用只要有主观罪过但不用加以证明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