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同庭审事实之间出现偏差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等方式实现追诉,法院在审判对象范围内亦有权自主适用法律。然而,我国公诉变更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细致,公诉变更理论体系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必要性标准不统一,变更方式适用混乱,认罪认罚及追诉时效公诉变更规定缺位。与当事人主义所秉承的公诉事实严格限制论,和职权主义所采用的法官自主变更公诉事实相比,我国公诉变更与日本诉因制度,尤其是两者变更价值导向更接近。因此,诉因制度中的公诉事实同一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和二元利益平衡论等内容,可以为我国公诉变更必要性、正当性、特殊性和时效性提供参考,以此完善我国公诉变更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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