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格局下,我国互联网版权治理逐渐形成“行政管制”主导“行业自治”的治理模式。在互联网业态日趋复杂的新阶段,该模式因过度介入行业自治范式,持续引发争议。行政管制模式的治理边界,应局限于著作权法上公共利益范畴之内并克制其泛化解释的趋势,区分一般竞争行为与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同时,应限定行政介入的程度,理性区分“无需干预”的市场竞争与“需要治理”的市场乱象,尊重产业主体对许可模式的选择以及过滤机制适用的取舍,为其探索新型商业模式保留充分的自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