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后,小三线进入调整阶段。至1986年前后,安徽省决定将大部分小三线企业调迁至城市。随着调迁工作的推进,企业与地方基层政府、当地村民在协商补偿问题中发生分歧,甚至产生情绪与行为的对立。面对双方矛盾,企业所在县级政府既是地方利益代表者,又扮演了协调者的角色。安徽省针对小三线调迁工作渐次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指导,在主管部门、接收城市、企业所在地区(市)的协调下,企业与所在县各级政府逐渐达成搬迁协议,厂、地矛盾基本解决。调迁后,小三线企业移交大量资产给原建设地区,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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