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曾经有两次合署办公的实践。1993年,针对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中共中央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首次实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采取了合署办公的形式。此次合署办公是对第一次合署办公的延续,但在合署办公目的、监察机关地位、合署办公效果、纪法衔接方式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比较分析两次合署办公的实践,可以总结出一些历史经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合署办公的基本原则;优化党政关系,是合署办公的重要功能;构建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是合署办公的主要目标;强化自我监督和制约,是合署办公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