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市政函〔2022〕30号市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成立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请示》(西市监字〔202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能,其组成人员按程序报批。原承担相关职能的“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按程序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