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落到实处、发挥应然功能,是法典颁布后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消除《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实施难的现实担忧,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同努力。在实体法上,需突破传统侵权法原理的局限,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对侵权行为予以威慑,切实保障人格权利、人格利益。在程序法上,可以灵活调整"原告就被告"原则,有效减轻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人格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