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调查权仍然处于监察权研究的核心地带,其中,留置因事关被调查人人身自由、涉及与刑事强制措施之衔接转换而成为研究焦点。留置措施应当定位为具有人身自由限制属性的调查措施,留置审批权限不宜外放也是反腐效率的内在要求。尽管基于比例原则来构建梯度强制调查措施能够回应人文关怀不足与比例性缺失的问题,但无疑将对《监察法》体系造成冲击,也会带来法律概念的混乱。《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颁行表明,短期内对监察法律框架解构或者重塑不具有现实意义,而应优先考虑在当前框架内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将留置场所固定为看守所只是关照了职务犯罪的侧面,对于职务违法不具妥当性,以专门留置基地为主、以看守所为补充的二元留置场所设置更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