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适用寻衅滋事罪治理网络空间中的虚假信息等提供了重要依据。网络空间早已具有公共场所性质,将网络秩序作为社会秩序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也是刑法回应社会治理需要的必然举措。以刑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必须处理好维护秩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关系,认定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关键在于对“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要素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