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