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着法学界至今尚未发表一篇以"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为篇名的论文这一学术现象,从我国的立法理论、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指明了这一学术现象背后真正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制度非常复杂,而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体系也是层次太多,导致了围绕着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制度包括了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以及合章性审查几个不同层级的合法性监督机制,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与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和合章性审查在立法监督程序和机制上也是相互交叉。按照现行《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在立法监督的实践中就很容易导致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被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等立法监督制度"架空"。本文还通过研究和分析"河南洛阳种子案""祁连山通报案"以及"道路交通条例侵犯公民隐私监督案"中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存在的法理问题和制度问题,提出了应当简化现行《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限定"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适用的范围,进一步理顺宪法与地方性法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可以真正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科学和有效的合宪性审查的立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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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