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鉴定意见存有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然而,司法实践中,这一事关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救济程序被架空,诉讼中的鉴定异化为了一次鉴定,为司法裁判埋下了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隐患。若要规避这种风险,还应从庭审阶段重新鉴定制度的运行样态出发,通过对刑事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反思重新鉴定启动难背后存在的重新鉴定标准不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偏信、审前机关传导重启压力、鉴定意见质证虚化等问题。最后,适当借鉴域外经验,针对当前刑事诉讼重新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与重新鉴定规范化的应对方案,激活庭审阶段重新鉴定制度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