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制度改革发展,为了金融业改革开放的需要,1999年,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应运而生,他们由政府成立,对口接收、集中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在资产公司接收、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内外因素而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导致了许多困难,也降低了金融司法效率。本文围绕由东方公司于2004年接收、由其粤东地区511户债权组成的资产包开展佐证研究,旨在浅谈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中的三个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