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与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公共事务的跨域治理存在结构性偏差,这是政府主导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基础。区域协调发展涉及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的界定划分,它实际指向了地方制度的总体范畴与整体框架,因此需要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依据地方制度的理论框架,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生成动因,对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梳理,进而构建出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分工相协调、行政区域划分稳定性与适应性相协调、地方执行中央事权的协调、地方自主权行使的区域协调等四位一体的法制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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