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法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使用态度较为消极且释明不够。应进一步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复杂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已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和未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分别确定不同的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