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作者:殷艳梅
来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01): 23-25.
DOI:10.19406/j.cnki.cqkjxyxbskb.2017.01.007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法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使用态度较为消极且释明不够。应进一步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复杂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已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和未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分别确定不同的举证期限。

  • 单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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