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安全法》出台以后,从法律层面上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进行了规定,本文根据《核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执法权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目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独立处罚权,难以对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形成真正有效的制约,基于此提出了妥善解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执法主体资格、完善执法配套能力建设等加强其执法权的一些建议。

  • 单位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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