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分层制度的构建动因是“大刑法”的改革设想和微罪扩张的现实趋势,而支撑理由可以归结为犯罪分层制度在“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两个面向上的价值。但是,从结构基础上看,我国轻微罪扩张的进程整体较为理性,“大刑法”改革的设想也已经破产,进而难以达到足以层次化的微罪数量。从制度价值上看,一方面,犯罪分层制度的刑事法律价值名不副实,其在实体法上不能有效区分刑事可罚性,在程序法上也仅具有立法技术的意义;另一方面,犯罪分层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难以证成,将犯罪分层制度的“轻重”理解为刑事政策的“宽严”,并不能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化、稳定化等价值,反而导致了机械化。未来,我国刑事立法改革应破除对域外犯罪分层制度的盲目效仿和宣扬,而需认识到,粗糙机械地将犯罪的轻重分离予以立法化、制度化不可能有助于我国具体刑事制度的精细化和刑事治理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