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危害程度轻微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出罪处理的醉驾行为,在其出罪之后,应被评价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一“出罪入行”的新型治理范式具备法理层面与功能层面的双层正当性依据,前者在于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后者则在于通过犯罪学“破窗理论”推导出的预防功能。目前,检察机关应成为在司法层面推动醉驾行为“出罪入行”的责任主体。由于在立法层面,我国对于醉驾行为的治理模式为一元制的刑事制裁模式,在司法层面推进“出罪入行”工作存在着于法无据的困境。对此,应通过将醉驾行为解释为广义酒驾行为的当然解释路径予以化解。针对出罪后的醉驾行为,应配置专门性的行政处罚措施。该措施的主要内容可被概括为公益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