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加刑数罪并罚存在合并执行理解困难、财产刑与罚金刑并罚方式混乱、财产刑漏罪与新罪时并罚必要性不明的实务困境,带来了刑事人权的破坏、司法权威的毁损以及执行不力的增加。在兼顾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以及兼顾刑事法治权威与灵活高效原则下,应当明确合并执行并非仅指并科方式,在附加刑种类性质完全没有联系时指的是并科方式,在种类不同、性质相同时可以采取吸收方式,在种类相同时可以采取并科方式。灵活高效地处理附加刑的数罪并罚,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及被害方的隐性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