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恣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或薪资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从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出发,以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或其他名义,或擅自增加劳动者工作强度,或要求劳动者承担超过自身工作能力、经验的岗位职责或考核指标,进而以"调岗"之名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应从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调整岗位目的、劳动者工作经验、岗位调整是否给劳动者增加负担、薪资待遇是否产生减少或变相减少等角度对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并明确调岗权合理性的裁判规则及用人单位不理性调岗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