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是否产生新一代人权引发广泛争议。学界对于数字科技的认知仍囿于网络技术和产品思维,未能充分把握数字媒介的革命性。数字媒介具有统一一切媒介的革命性,其重塑了社会生活形态,激发了新一代人权诉求。数字人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人类通过数字媒介无限延伸其人格的正当性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跨越性,即每个人都生活在跨空间、跨国家、跨人格的网络空间中。一般认为,人权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基本权利则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适时而变,在数字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但由于缺乏数字人权的指引,不免分散而碎片化,亟须在重塑宪法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各级数字立法加以统摄。因此,从数字人权概念和特征出发重塑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统领下完善各级立法,有助于构建起符合时代要求的数字人权保障制度体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