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但在探讨如何规制之前,应先明确直播营销的行为属性。我国《广告法》虽未对商业广告直接定义,但追本溯源分析,网络直播营销已经满足商业广告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认定为商业广告,并以此为基础探讨相关主体的法律身份及法律责任,最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