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客体、全面赔偿的要求三个方面分析,机会丧失救济有其合理性。可赔偿的缔约机会丧失需满足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方受有损害、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应避免对机会利益的赔偿造成责任范围的无限扩大化。对于损害需满足存在实际的可能实现的缔约机会、因"合理信赖"导致实际可能的缔约机会丧失、因缔约机会丧失造成不利益三个要件。应区分完全可以实现的缔约机会的赔偿与按照比例赔偿原则对具有一定实现几率的缔约机会的赔偿方法。对于丧失的缔约机会的赔偿不能重复赔偿,同时也要遵循过失相抵的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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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