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越来越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稳定性工具,特别是以统一、净额为特征的中央结算方式有利于消除"一对一"对手交易所带来的违约后的传导风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内部规则原本上应具有超越传统"契约"性质而对无论是否为市场参与人的所有主体的"准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法律传统深受"民商合一"理念的影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日常运行过程中诸如终止净额清算有效性、结算最终性和保证金可执行性等内部规则在事实上与现有"物权法定""债权相对性""禁止流质"和"破产别除限制"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因此,将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出发,探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的特殊性的表现形式,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解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对世效力问题的方案。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