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由此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成立行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解读却是众说纷纭,不同的解读导致争议不断,而学界就此相关的争议却逐渐发展成为关于该要件之存废的"保留论"与"取消论"。因此,本文将以行贿罪保护法益为视角,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之存废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完善行贿罪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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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