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注册资本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和立法完善的重点。其间,曾经兴盛的"资本信用说"及其制度体现持续受到质疑而式微,"资产信用说"则相应兴盛并渐次取得主导地位。"资产信用说"固然是很有价值的理论,但其学说及其制度体现系属于合同法范畴而非公司法范畴。"资产信用说"对"资本信用说"的彻底否定,实质是忽略了两说据以实现的合同法机制和公司法机制之间的平衡。在维持公司信用的公司法机制中,"资本信用说"及其制度体现仍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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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