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语言失范现象不仅表现在国家级立法层面上,地方立法语言失范现象更是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从语言学范畴的立法语言不规范方面来说,语言运用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词语运用与语法方面。立法语言失范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语言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国家立法体制的根源性问题。地方立法机关应把立法语言提到与法律内容同等重要的位置,从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措施,改善当前立法语言失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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