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消费私益与公益诉讼皆有提效激活之需,在现行规范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与程序建构实现消费私益诉讼救济效果的公益性扩张符合《民法典》精神旨意。消费私益侵权与公益侵权法律关系要素高度关联,经营者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兼具公私层面的双重救济意义,使消费私益诉讼救济效果的公益性扩张成为可能。相应的,不作为诉讼请求与惩罚性赔偿请求皆为其具体路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性鲜明但局限性也较为突出,因此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私益诉讼中引入公益救济组织作为辅助参加人,促进不作为诉讼请求及类似效果的实现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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