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并非仅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纵观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包括主体要素和主观要素已是普遍现象。目前,理论界对“情节犯之情节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多有争论。事实上,无论是在四要件体系下还是在阶层论体系下,由于主体要素和主观要素均可征表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增加,因此二者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日益成为打开“情节犯之情节要件”迷宫的一把钥匙。针对目前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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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