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从行政自制理论中探索转换而来的一项实践运行制度与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的重要工具,兼具内外效力。为应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中“怠惰”的困境、调和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与履行个别情况考虑义务间的矛盾、倒逼行政机关适用逸脱条款,行政机关在裁量基准中有设置逸脱条款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此基础上,裁量基准制定机关在裁量基准规范文本中应当如何设置逸脱条款,成为随之而来的问题。行政机关设置逸脱条款,一方面,需明确行政机关在设置逸脱条款时要把握的基本准则——逸脱条款是对事实的深度规范化,即,逸脱条款必须是总结了行政实践中各种适用情形后的规范化条款,是对逸脱情形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条款。另一方面,需指明设置逸脱条款的具体要求。逸脱条款的具体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技术要求是行政机关应当对实践中的经验、情节进行提炼抽象,尽可能保证抽象出的内容既能体现逸脱条款的独特价值,也具备可操作性。程序要求包括书面说明理由程序的强制化、集体讨论程序的规范化和备案监督程序的有效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