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自然人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预售房屋。乙银行与甲和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甲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购房,以预售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丙公司自愿为甲在贷款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乙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甲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乙银行于同日发放贷款。房屋建成后,甲并未按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未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向乙银行偿还贷款。后经证实,这是丙公司为套取银行资金,与甲串通签订虚假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再以自然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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