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由于金融市场数据信息的不对称、算法的不公正等,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完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及"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实时的再监管,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智能化的动态监管体系以及试验性的"沙盒监管模式"。唯有革新与完善监管方式、监管体系等,将金融监管者的权力囚禁在"牢笼"内,使巨头企业、监管者和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共商的地位,方能彰显法律的平等价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