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作为保护环境的社会力量,对于环境治理有重要作用。通过对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发现,社会组织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是十分顺畅。主要原因是:社会组织在原告主体资格决定上较为严格,如登记层级过高、要求从事时间过长、较高资金门槛以及无违法记录等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克服现实障碍。建议放宽登记限制、适当降低年限要求、政府建立援助机制解决资金问题、出台规范文件明确违法记录的标准以及建立相应监督机制等建议,从而使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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