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拆违与拆迁并举的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势将更加普遍采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违法建筑的拆除属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则为民事法律关系。《条例》所指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应界定为经过"调查、认定与处理"后,仍必须适用"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拆迁补偿只在违法建筑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方能以排除妨害的形式要求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