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行政执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积极的功能与意义,其执法依据有宣示性规定、具体强制性规定、原则性强制规定以及软法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上,应当秉持适度整合、部分分散的取向。同时,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应当坚持社会获利衡量原则、市场失灵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置行政执法措施时,应当从各种措施的功效以及实践情况需要的角度出发,配套不同的制约措施、激励惩戒措施、引导措施,并坚持软法规范措施的非强制性。在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缺失的当下环境中,应当以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为分界,分别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在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现代社会中,应当注意结合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构建相应的信息传递机制,使社会监督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方便、快捷、高效地转化为强有力的国家监督。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