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时,相关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其皆可以提出,包括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着眼点是惩罚,落脚点是赔偿,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性质不同,检察机关诉请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个人提出诉求也并不重合。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应遵循有限处分原则,诉请的惩罚性赔偿金应用于改善公共服务,弥补公益损害,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专项基金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