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行为的定性,实践与理论中存在着四种罪名分歧。为有效解决争议,应首先根据外挂软件的技术属性确定其法律属性。根据同类解释方法,不应将外挂软件解释为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据此应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根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对技术措施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制作行为中对技术措施的规避并不违反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技术措施条款,外挂软件对数据的复制也不构成对作品的复制,据此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制售外挂软件侵害的直接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应根据外挂软件的属性分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