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女性实质上不平等,可能导致丈夫一方对外举债,妻子无故承担债务的结果。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分析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有妻子对丈夫举债不参与不知情、妻子承担的家庭劳动未受回报及约定分别财产制较少三点。以女性主义法学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可以日常家事代理作为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从而实现妻子利益的最大化。